基于“互联网 +”技术的食品行业信用监管思路

你的位置: 首页> 质量测评 > 正文

基于“互联网 +”技术的食品行业信用监管思路

来源:《中国质量监管》杂志社 时间:2021-04-30

根据国家针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对食品行业信用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灵活运用信用监管数据加强对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服务,对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何发挥“互联网+”技术在食品行业信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建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食品行业信用监管模式呢?

 

一、我国食品行业信用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手段主要以行政许可和专项整治为主,食品行业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将大量资源投入在行政许可发证和对无证经营查处的工作上,这种传统的事后监管模式并不能较好地适应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占用了政府部门的大量行政资源。保障食品安全需要食品行业市场主体承担好自身的主体责任,更需要政府建立食品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只有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信用联防机制共同生效,才能构建起良性发展的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机制,形成全方位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管理薄弱。我国食品行业市场主体普遍起步晚,但发展速度都非常快。与此同时,食品安全问题却逐渐成为危及食品行业市场主体自身发展的瓶颈性因素,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最大诱因就在于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法律和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管理弱化、自身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欠缺。

 

二、“互联网+”技术在食品行业信用监管中的应用

通过“互联网+信用监管”创新监管理念,推动面向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良性发展。当前,“互联网+”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正推动着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组织变革、技术进步和效率提升,国务院也相继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把运用“互联网+”作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互联网+监管”的政府治理和服务新模式应运而生。在面向食品行业市场主体这一类非常重要的对象开展监管工作时,借助“互联网+信用监管”的创新监管理念和技术,能够有效提升监管工作水平和效能。建立“互联网+信用监管”工作平台,汇聚整合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用信息数据,支撑推进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约束、信用风险预测预警等信用监管相关工作开展。

通过“互联网+信用公示”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面向食品行业市场主体全过程监管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食品行业信用监管的目的在于促使食品行业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借助于“互联网+信用公示”的创新监管方式和技术,发挥政府部门在食品行业信用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立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信用档案、监管信用档案,按照信用监管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实施差别化监管。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行为信息上网公开,通过信用公示系统对失信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众展示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营造出一个透明安全的消费环境。建立失信惩治机制,通过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惩治失信食品行业市场主体。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食品行业市场主体,形成“黑名单”失信惩戒机制,增大其失信成本,依法依规实施禁入措施,促进企业提高信用意识。

通过“互联网+信用大数据”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互联网的快速兴起和灵活应用,特别是各类在线点餐外送平台蓬勃发展后,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也日益扩大,给传统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方式带来了较大挑战。传统意义上的专项巡查、重点检查等监管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监管工作面临形势和实际需要,面向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亟待创新。将“互联网+信用大数据”的创新监管手段融入到食品行业信用安全监管中,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打破部门藩篱和信息孤岛,有效整合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之间、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之间的资源和信息,实现食品行业信用监管的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实现监管部门间协同推进信用监管,是创新传统监管模式、提升行政监管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

 

三、依托“互联网+”技术打造信用监管模式的思路

建立服务于食品行业信用监管的数据中心和工作平台,提升食品行业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依托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建立完善食品行业市场主体数据库。以数据共享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体系化、标准化的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红黑名单等一系列专题信用数据库。围绕食品行业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信用评级体系等内容,逐步建立完善食品行业信用监管数据中心。发挥政府部门信息系统、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信息系统之间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归集共享,对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各类食品行业信用监管信息做到“应归尽归”。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扩大数据归集范围,开展与食品相关的电子商务、社会舆情等新领域的数据采集,拓宽数据的来源渠道,丰富数据种类,形成覆盖各监管部门、各类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食品行业信用监管信息“一张网”。以数据中心、数据交换为基础技术支撑,对各类数据进行清洗、加工和分析利用,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化工作深层次、高水平开展。

依托“互联网+信用监管”工作平台,推进部门联合、社会参与的信用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将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手段开展常态化监管,对于信用风险较高的食品行业市场主体,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最大程度降低食品隐患发生。积极引导食品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加强监管部门与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的合作。

依托“互联网+信用公示”工作平台,提供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公示、风险预警相关信息公开服务。食品行业监管部门作为业务监管方承担着对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约束的责任,依托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信息公开渠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的公开公示。对于长期守法诚信经营的食品行业市场主体加强宣传介绍,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积极扶持,建立起长效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对涉嫌违法行为、出现过严重失信、长期信用记录不良、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食品行业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同时加大对食品行业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力度,对食品行业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公示信息要仔细核实,有误信息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食品行业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依托“互联网+信用大数据”工作平台,发挥大数据技术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整合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投诉举报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动态掌握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苗头,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探索通过物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减少人为干扰因素。加强与市场机构合作,利用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公司在技术方面的优势,促进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共同研发服务于食品行业信用监管的产品和服务。

文/ 臧东祥 张鹏 牛军宝(作者单位:甘肃省市场监管局)